陈绍霞
最近上海沪工七旬创始人舒宏瑞通过离婚式减持将其持有的公司3970.75万股公司股票过户至缪莉萍名下,引发热议。本次减持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涉及诉讼系离婚诉讼,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股权分割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舒宏瑞先生变更为舒振宇先生。”
四年前的2020年7月20日上海沪工发行4亿元可转换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舒宏瑞先生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7月13日舒宏瑞以离婚方式将其持有的3970.75万股、价值约5亿元的公司股票过户至缪莉萍名下,转让后其持有上海沪工股票数量下降至198.8167万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从舒宏瑞变更为舒宏瑞的儿子舒振宇。
舒宏瑞以离婚方式将其持有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前妻,这显然会严重影响其对公司可转债的担保能力,然而,公告发出一周以来,债券相关方并没有任何作为:
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就债券担保人本次离婚财产转让对债券评级的影响作出评估;公司可转债发行保荐机构没有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转债担保人巨额持股离婚式减持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影响与上市公司相关方进行沟通,也没有提议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要求股权受让人及新的控股股东为债券追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一个市场,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呢?
上海沪工(SH603131) 沪工转债(SH113593)
最近上海沪工七旬创始人舒宏瑞通过离婚式减持将其持有的公司3970.75万股公司股票过户至缪莉萍名下,引发热议。本次减持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涉及诉讼系离婚诉讼,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股权分割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舒宏瑞先生变更为舒振宇先生。”
四年前的2020年7月20日上海沪工发行4亿元可转换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舒宏瑞先生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7月13日舒宏瑞以离婚方式将其持有的3970.75万股、价值约5亿元的公司股票过户至缪莉萍名下,转让后其持有上海沪工股票数量下降至198.8167万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从舒宏瑞变更为舒宏瑞的儿子舒振宇。
舒宏瑞以离婚方式将其持有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前妻,这显然会严重影响其对公司可转债的担保能力,然而,公告发出一周以来,债券相关方并没有任何作为:
公司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就债券担保人本次离婚财产转让对债券评级的影响作出评估;公司可转债发行保荐机构没有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转债担保人巨额持股离婚式减持对债券持有人权益影响与上市公司相关方进行沟通,也没有提议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要求股权受让人及新的控股股东为债券追加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一个市场,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呢?
上海沪工(SH603131) 沪工转债(SH11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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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募集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舒宏瑞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舒宏瑞为可转债提供的担保本来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在他不离婚的情况下触发了担保,也仅能使用其个人财产(简单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来履行担保责任。
所以说,舒宏瑞离不离婚对可转债影响不大。除非他在分割财产时恶意少分或者不分,影响其偿债能力。
根据新闻报道,舒宏瑞离婚前持有上海沪工6700.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7%,而缪莉萍持有216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据此计算,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866.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8%。
而《民事调解书》显示,舒宏瑞应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将其持有的公司3970.75万股股票过户至缪莉萍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缪莉萍持有6135.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0%;舒宏瑞持有198.8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3%。
可见,舒宏瑞离婚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平均分割财产,而是故意多分财产给了前妻,自己只分了2.24%的财产(仅以股票计算),降低了自己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对此,立法者也早有办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事,可转债投资者要起诉撤销需要赶紧行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舒宏瑞为可转债提供的担保本来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在他不离婚的情况下触发了担保,也仅能使用其个人财产(简单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来履行担保责任。
所以说,舒宏瑞离不离婚对可转债影响不大。除非他在分割财产时恶意少分或者不分,影响其偿债能力。
根据新闻报道,舒宏瑞离婚前持有上海沪工6700.9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7%,而缪莉萍持有216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据此计算,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866.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8%。
而《民事调解书》显示,舒宏瑞应于2024年7月30日之前将其持有的公司3970.75万股股票过户至缪莉萍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缪莉萍持有6135.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0%;舒宏瑞持有198.8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3%。
可见,舒宏瑞离婚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平均分割财产,而是故意多分财产给了前妻,自己只分了2.24%的财产(仅以股票计算),降低了自己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对此,立法者也早有办法。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事,可转债投资者要起诉撤销需要赶紧行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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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新闻,我只看到高龄老人离婚,巨额分手费。。。
是我肤浅了。。。
原来他们有给转债担保啊。不要放过他们。
是我肤浅了。。。
原来他们有给转债担保啊。不要放过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