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第1.1条第②项
原文:“塞力转债”第五年票面利率为2.50%,各债权申报人除在2024年8月21日收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各持仓账户每张债券按税前1.5元/张(100×1.50%)并代扣利息税收后分派的税后利息外,另外公司将按2.50%的票面利率计算清偿利息,每张债券清偿利息2=100×2.50%×t2/365(含税)(t2为计息天数,即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每张债券实际清偿价格为100+清偿利息2。
意见:在极端情况下,如2025年8月21日后清偿,甚至2026年8月21日后清偿等,此条一直按 2.50% 计息,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增加相应约定。
二、关于第2.1条第(1)项
原文:清偿预计将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最终清偿时间及方式以甲方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意见:此条应为确定的期限,不能是”预计“和“以甲方公告为准”,否则本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对甲方无任何约束力,显失公平。
三、关于3.2条第(2)项
原文:在标的转债清偿过程中,如存在对标的转债付息的情形的,乙方应于取得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收益;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
意见:应删除,否则,结合1.1条第②项,实际上减少了债权人应得的利息,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四、关于第8.2条
原文: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任意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至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解决。
意见:“甲方”改为“对方”。
五、关于第10.2条
原文:自生效之日起即替代原先双方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双方共识的协议 。
意见:本协议仅涉及清偿事宜,无法替代可转债发行募集等环节的协议,为保护双方利益,应增加“关于本次清偿的”几个字,即改为”自生效之日起即替代原先双方关于本次清偿的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双方共识的协议“。
六:关于第10.4条
原文: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意见:可以考虑采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签”方式,可提高签约效率,应该也可降低签约成本。目前各大云厂商都有相关服务。
原文:“塞力转债”第五年票面利率为2.50%,各债权申报人除在2024年8月21日收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各持仓账户每张债券按税前1.5元/张(100×1.50%)并代扣利息税收后分派的税后利息外,另外公司将按2.50%的票面利率计算清偿利息,每张债券清偿利息2=100×2.50%×t2/365(含税)(t2为计息天数,即自2024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每张债券实际清偿价格为100+清偿利息2。
意见:在极端情况下,如2025年8月21日后清偿,甚至2026年8月21日后清偿等,此条一直按 2.50% 计息,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增加相应约定。
二、关于第2.1条第(1)项
原文:清偿预计将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最终清偿时间及方式以甲方的相关公告内容为准。
意见:此条应为确定的期限,不能是”预计“和“以甲方公告为准”,否则本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对甲方无任何约束力,显失公平。
三、关于3.2条第(2)项
原文:在标的转债清偿过程中,如存在对标的转债付息的情形的,乙方应于取得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收益;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
意见:应删除,否则,结合1.1条第②项,实际上减少了债权人应得的利息,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四、关于第8.2条
原文: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任意一方有权将争议事项提交至甲方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解决。
意见:“甲方”改为“对方”。
五、关于第10.2条
原文:自生效之日起即替代原先双方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双方共识的协议 。
意见:本协议仅涉及清偿事宜,无法替代可转债发行募集等环节的协议,为保护双方利益,应增加“关于本次清偿的”几个字,即改为”自生效之日起即替代原先双方关于本次清偿的的所有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双方共识的协议“。
六:关于第10.4条
原文: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意见:可以考虑采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签”方式,可提高签约效率,应该也可降低签约成本。目前各大云厂商都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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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
一. 条款1.2的(1)中,“如完成注销的标的转债数量少于确认函记载的最终清偿数量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完成注销标的转债数量少于最终清偿数量部分对应的清偿款项金额并按照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要求修改成“如完成注销的标的转债数量少于确认函记载的最终清偿数量的,则乙方应当2日内向甲方退还完成注销标的转债数量少于最终清偿数量部分对应的清偿款项金额,如逾期则按照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 条款2.1的(1)中,“甲方应当将按照本协议第1.2条规定计算的标的转债清偿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要求修改成“甲方应当在2日内按照本协议第1.2条规定计算的标的转债清偿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有逾期支付则按照未付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 条款3.2的(2)中,“在标的转债清偿过程中,如存在对标的转债付息的情形的,乙方应于取得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收益;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
要求修改成“最终清偿日期在2024年8月21日前的,而乙方收到2024年度转债税后1.2%的利息收益,乙方应于取得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收益;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
PS:贵司2024年度支付利息1.5%,乙方到账只有1.2%,所以为避免贵司多支出利息扣税款,建议贵司尽量避开付息这个时间段清偿,同时也减轻双方的操作麻烦。
四. 条款6.1中,“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标的转债全部清偿款项的,甲方应当自逾期支付清偿款项之日起按照未付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金。”
要求修改成“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期限(2024年10月14日)内向乙方支付标的转债全部清偿款项的,甲方应当自逾期支付清偿款项之日起按照未付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 条款六、违约责任中,要求增加对注销转债时限的责任,贵司要求注销期间不能买卖转债
所以要求增加条款“乙方收到清偿款后,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转债注销工作,否则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一. 条款1.2的(1)中,“如完成注销的标的转债数量少于确认函记载的最终清偿数量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完成注销标的转债数量少于最终清偿数量部分对应的清偿款项金额并按照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要求修改成“如完成注销的标的转债数量少于确认函记载的最终清偿数量的,则乙方应当2日内向甲方退还完成注销标的转债数量少于最终清偿数量部分对应的清偿款项金额,如逾期则按照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 条款2.1的(1)中,“甲方应当将按照本协议第1.2条规定计算的标的转债清偿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要求修改成“甲方应当在2日内按照本协议第1.2条规定计算的标的转债清偿款项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有逾期支付则按照未付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 条款3.2的(2)中,“在标的转债清偿过程中,如存在对标的转债付息的情形的,乙方应于取得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收益;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
要求修改成“最终清偿日期在2024年8月21日前的,而乙方收到2024年度转债税后1.2%的利息收益,乙方应于取得收益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收益;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上述收益的,甲方有权在清偿价款中扣除相应收益。”
PS:贵司2024年度支付利息1.5%,乙方到账只有1.2%,所以为避免贵司多支出利息扣税款,建议贵司尽量避开付息这个时间段清偿,同时也减轻双方的操作麻烦。
四. 条款6.1中,“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标的转债全部清偿款项的,甲方应当自逾期支付清偿款项之日起按照未付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金。”
要求修改成“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期限(2024年10月14日)内向乙方支付标的转债全部清偿款项的,甲方应当自逾期支付清偿款项之日起按照未付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 条款六、违约责任中,要求增加对注销转债时限的责任,贵司要求注销期间不能买卖转债
所以要求增加条款“乙方收到清偿款后,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转债注销工作,否则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清偿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