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发行人违反了哪条哪款,券商又依据哪条哪款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呢,谢谢,找了半天没找到。发行人责任:《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要求“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发行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券商责任:《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ir@thalys.net.cn邮件发公司亏损惨重的持有人给塞力医疗的一封信,建议公司本次下修到底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是塞力转债投资者,目前亏损惨重。其它投资者同样亏损惨重。关于公司回购股票注销触发减资清偿的事情,其实受害者是全体转债持有人,有投资者从3月份就告知公司,此前回购股票已经超期,二次回购股票即将二次超期,公司没有马上重视。后续投资者告知公司,修改不下修期限等方案,来避...比较赞成你的想法,理性,客观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只要还款,会收到监管涵,不会罚款。
不管是哪个发行人,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及所属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吃行政处罚了。赶紧去证监会举报吧
对于可转债投资者不是坏事,因为发行人有了明确的违法行为,将来如果可转债违约,发行人的实控人、董监高、券商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已经举报成功了
我在回答其他网友时说了,大概率会出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发行人改正,并处于罚款。对于直接责任人,也有金额不等的罚款。所以发行人违反了哪条哪款,券商又依据哪条哪款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呢,谢谢,找了半天没找到。
luckzpz - 像爱惜自己生命一样保护本金
我在回答其他网友时说了,大概率会出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发行人改正,并处于罚款。对于直接责任人,也有金额不等的罚款。会不会有人吓破胆,割肉卖出转债
这样清偿也黄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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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罚任何刑事案件,都是要根据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打个比方你为了救家人弄死了危害你家人的人,应该判你死刑?就是判你个防卫过当 你都觉得冤。我假设您不是为了吵而吵,所以分享一下刑法中主客观的知识。
中国刑法中确实有一个原则,叫“主客观”相统一,意思是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主观:犯罪嫌疑人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包括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即所谓的“故意”;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即所谓的“过失”。大家都听说过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吧?
客观:好理解,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
如果主客观不统一会怎么样呢?举个例子:一个小偷偷了一只手表,他不认识理查德米勒这个牌子,误以为是杂牌也就值几百,但实际上值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那么是按照几百元去给小偷量刑还是按照几百万元给小偷量刑呢?
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一般都会按照主观和客观之间的交集部分定罪量刑,即小偷偷了一只几百元的手表。而根据目前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一千元以上的才构成盗窃罪,因此该小偷不予处罚。
大家注意了,这里的主观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是什么,是因为好逸恶劳而盗窃,还是因为家里揭不开锅而盗窃,都不影响量刑。
根据刑法即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类:
1、年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可以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
2、残疾人
3、未遂
4、从犯
5、自首、坦白、立功
6、退赃、退赔
7、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交通肇事罪标配。
8、认罪认罚
9、孕妇
至于您说的正当防卫是另外一种概念了。关于正当防卫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法学界也有很多理论。大陆法系比较流行的叫“个人保全原理”,即法律允许个人采取各种必要的防卫性保护措施,或者说,受到不法侵害行为攻击的个人可以采取必要手段保全自己。
即使按照正当防卫的理论,也要求行为人是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才构成的,而不能仅仅因为自己肚子饿就去盗窃。
正好有一个公知广为流传故事可以解释这个问题:
1935年冬天,纽约贫民区的一个法庭庭审了一桩面包偷窃案,一个60多岁的老妇人因为偷盗了一个面包被送上了法庭,那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并不因为谁有困难而能够免于法律的追究。
当法官问老太太是否愿意认罪时,老太太十分难为情地回答:
“我需要面包来喂养那三个失去了父母而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
“既然你对自己偷盗面包的行为供认不讳。”法官最后裁定:“很抱歉,我必须秉公执法。依据法律,你将面临着10美元的罚款,或是10天的拘役。现在,该是你作出选择的时候。”
那时一杯热咖啡也不到10美分,10美元对老太太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老太太肯定无钱接受处罚。
老太太对法官说:孩子们实在太饥饿了,我没有收入没有钱买面包才去偷,不忍心两天没有吃东西的他们饿死,如果我有10美元就不会去偷面包了。
法官显得很无奈:尽管你偷盗的东西价值量不大,偷盗的理由值得同情,但是违法了必须作出判决。不过,法庭可以给你一个选择,罚款10美元或者拘役10天。
这个判决并不重,兼顾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尽管如此,面对这个二难选择老妇人仍然十分为难:
老妇人:如果我有10美元,我就不会去偷面包了;选择拘留10天的话,家里三个小孩子谁来照顾?
老妇人的话让法庭顿时安静下来,法官一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做出哪种最终判决。
这时,老妇人所在地的纽约市市长拉古迪亚站起身,从自己口袋里掏出10美元放进帽子里,并对法庭里参加旁听的市民说:
各位,请大家往这个帽子放进50美分,为我们生活在一个需要老祖母为喂养孙子而去盗窃面包的城市体面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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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发公司
亏损惨重的持有人给塞力医疗的一封信,建议公司本次下修到底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是塞力转债投资者,目前亏损惨重。其它投资者同样亏损惨重。
关于公司回购股票注销触发减资清偿的事情,其实受害者是全体转债持有人,有投资者从3月份就告知公司,此前回购股票已经超期,二次回购股票即将二次超期,公司没有马上重视。
后续投资者告知公司,修改不下修期限等方案,来避免清偿,公司依然没有重视投资者的建议。
从4月份至今,到公司即将计划10月14日付款,整整7个月了。大部分投资者都是非常煎熬的。正是因为公司的行为,加上此前大股东占用问题,导致被监管查处。
从而促使转债、股票都成了问题。股债双杀。
公司转债目前也即将面临回售,无论是清偿1-2亿,还是触发回售,要回售几个亿,对于公司来说,也是非常困难的,同时还要出售优质资产,鉴于此。
在此,再次给公司建议,希望证券部门、管理层、大股东重视。
1、公司转债即将再次计时,预计8月20日触发下修,建议公司本次下修转股价,并且下修到底。
2、建议下修到底后,公司发布相关利好。
3、公司可以下修后,管理层、大股东,公开增持转债,参考山鹰国际,大股东承诺100元以下买2亿。山鹰转债就迅速上去100以上,目前都保持100以上。
此举可行。后续管理层、大股东也可以出售转债,或者转股。
4、在下修前 也可以让国资股东等第三方,管理层先公开增持。
5、如公司认为股价低估,大股东也完全可以后续购入转债,进行转股增持。目前市场资金持续流出,估值已经大不如以前,大量主板公司市场破10亿,大股东不要拿以前的眼光看待了。
6、下修到底后,转债价格冲刺一波102以上,就没有投资者要找公司清偿了。下修既可以规避清偿,应对回售,解决公司目前资金不足的困境,也可以促进转股。
此前公司在发布清偿进展的时候,就提及了要采取下修的方式。 公司也可以看看 其它不迅速解决转债的公司,比如岭南股份、st中装、吉视传媒、洪涛股份、海印股份的困境。
有的之前发转债,未积极解决,现在股票都退市了。
公司再看看别人思创转债、迅速下修,目前都有转股1亿多了。
在与其它投资者交流中还发现,有投资者表示,如公司不选择下修到底,后续有没有钱,再一拖再拖。
我们将就公司二次超期未注销违法行为、此前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恶意拖延清偿行为,以及其它发现的涉嫌掏空等行为,进行证监会、交易所、信访等渠道投诉到底。
同时将召开持有人会议,就目前资金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要求提前归还本息。严禁补充流动资金等。
总而言之,作为投资者,我们目的并不是要跟公司鱼死网破,你死我活。我们只希望能上回去101以上,不让亏钱。
也不希望,公司真的要拖到10月14日或者后续再付款,此前多轮邮件、资料等已经折腾人了。
最后,我们希望公司能认真考虑我们的建议,此次符合条款,下修到底。我们只想拿回自己的本金。 如公司不下修到底,本人将坚持要求按101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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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明确一下它应该受到什么惩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如果监管机构认为不能按时归还募集资金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则可能不予处罚,但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可能性较小;那就会根据清洁轻重,做出行政处罚。
参考证监会对龙利生物、天润数娱、富贵鸟等募集资金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情况,很可能会给与发行人“责令改正并罚款”的处罚。
责令改正还好,这个罚款可就不简单了。别看罚款金额都不大,几十万到几百万,对上市公司来说九牛一毛,但是被处于罚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大违法违规”,未来可以直接作为证明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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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要求“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怎么处理?破产清算吗?
只要超过了12个月未归还就算违法违规,就这么简单明了,不需要探究背后有什么客观原因、主观动机如何,就像任何刑事犯罪一样。
难道为了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就能贪污腐败、就能盗窃抢劫吗?
这是不是大股东恐吓清偿转债持有人卖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要求“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只要超过了12个月未归还就算违法违规,就这么简单明了,不需要探究背后有什么客观原因、主观动机如何,就像任何刑事犯罪一样。难道为了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就能贪污腐败、就能盗窃抢劫吗?法院判罚任何刑事案件,都是要根据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打个比方你为了救家人弄死了危害你家人的人,应该判你死刑?就是判你个防卫过当 你都觉得冤。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要求“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只要超过了12个月未归还就算违法违规,就这么简单明了,不需要探究背后有什么客观原因、主观动机如何,就像任何刑事犯罪一样。难道为了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就能贪污腐败、就能盗窃抢劫吗?也不能为了老婆孩子过好日子砸锅卖铁,打肿脸充胖子,死要面子活受罪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要求“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只要超过了12个月未归还就算违法违规,就这么简单明了,不需要探究背后有什么客观原因、主观动机如何,就像任何刑事犯罪一样。难道为了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就能贪污腐败、就能盗窃抢劫吗?那你明确一下它应该受到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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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公司未归还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相关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合同的相关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塞力医疗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这是公司表述,公司也明确表示了正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尤其是出售那个所持有的股权资产,尽快归还募集资金,估计不用多久。其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要求“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只要超过了12个月未归还就算违法违规,就这么简单明了,不需要探究背后有什么客观原因、主观动机如何,就像任何刑事犯罪一样。
难道为了让老婆孩子过上好日子就能贪污腐败、就能盗窃抢劫吗?
3、公司将综合考虑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研究通过
向下修正“塞力转债”转股价格等措施促进可转债转股的可能性。
本次 建议先沟通公司,让公司通过互动易,学习思创医惠,表态下修,并且下修到底。
暂时不用举报。
投诉塞力也没钱还,投诉保荐机构吧:大家再润色一下尊敬的交易所: 塞力医疗公司在7月27日发布公告《 关于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称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归还800万元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将剩余未偿还的8,2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确实应该这样,塞力对外财务资助5个多亿,应收15多亿,官司10起6000多万都是欠它钱的,你说它没钱,到处都是欠它钱的,应该向监管部门反应,触成回售,8月20号下修满足日,下修概率百分百,8月21日,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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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交易所:
塞力医疗公司在7月27日发布公告《 关于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称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已届满,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归还800万元至募集资金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将剩余未偿还的8,2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及所属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了实质资金用途变更,严重侵害了持有人的合法权利。请贵所督促该公司5天内归还资金,否则应对可转债立刻回售。同时保荐机构信达证券、中信证券未能履行职责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请贵所督促保荐机构承担起连带责任,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不管是哪个发行人,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及所属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吃行政处罚了。对于可转债投资者不是坏事,因为发行人有了明确的违法行为,将来如果可转债违约,发行人的实控人、董监高、券商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公司未归还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相关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合同的相关条款,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塞力医疗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形。这是公司表述,公司也明确表示了正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尤其是出售那个所持有的股权资产,尽快归还募集资金,估计不用多久。其实公司也不是没有钱,不过是受限于国家医保,回款不及预期,看财务报告一季度应收就是15多亿。公司管理层也不至于为了那一点点钱违约。
不管是哪个发行人,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九条及所属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吃行政处罚了。我同意,券商的连带责任逃不掉,利好债主。
对于可转债投资者不是坏事,因为发行人有了明确的违法行为,将来如果可转债违约,发行人的实控人、董监高、券商都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