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的时候,他是官方性的沟通,但是最后多少说的有些共情了。
我说:咱们的监管部门做了很多的工作,也处罚了很多违法的上市公司,也告诉我们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获得赔偿,但是真正操作起来却是不容易的。
我认识一个网友,买了红相转债亏损了几百块钱,这种金额没有任何律所会愿意接她诉讼的官司。
她退休了,退休金只有2000多一个月,我们没法去指责她,你这么低的收入去投什么资呀。毕竟她不是买股票,而是买了一只到期正收益的债,但是企业欺诈发行,造成了她的损失。
几百块对大多数人都不多,但是对于一个一个月2000块钱养老金收入的人来说,也是要心疼一下的。
从金额上,她可以放弃,但是从道理上,我们不应该让她放弃。因为欺诈发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作为社会最底层的投资者,时间、精力和能力,都不能支撑他们获得赔偿,底层投资者必须在遭遇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以后,去接受无法获得赔偿这件事情并不应该发生。
我们聊天的前几分钟,他都是一种官方的答复,但是在后面很长时间里,他很认真的在倾听我说的内容,甚至连语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他也很好奇,我为什么通过了一个很特别的方式和他们取得了联系。
我说这是一个网友告诉我的联系方式。因为我是目前可转债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里面知名度排在全国前几的投资者。很多投资者都非常信任我,他们愿意把一些资源分享给我。
最近上市公司也经常通过第三方的中介机构和我联系,想和我聊赔偿,想要去我住处拜访,一来我并不信任他们,但是更重要的是,我认为真正迫切的需要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是那个损失了五百块的投资者,和我们群里那些损失了一千块二千块的投资者,并不是我这样的投资者。
欺诈发行后,投资者赔偿问题,到底应该如何解决,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我相信为此去向监管部门反应的投资者也非常多,但是从我的视角去看,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想要全面的去处理投资者损失问题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我们厘清以往错误的时候,对股市进行大规模的清算,是一种“死亡疗法”。如果我们让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的被牵扯,我们让造假的上市公司没有一点改过的机会,对国家稳定,对现有的投资者也是不利的。
至少站在我的立场上,我认为最好的保护投资者方式,人人有钱赔的理想化方式,在现阶段可能是难以实现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去探索一些可操作好落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我一直希望红相转债的小额赔偿是一种试点,而不是单纯的个案。
我认为监管部门需要有更多落地的保护投资案例,去向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推送信心。
我们一定要只关注大案要案吗?我认为不一定,因为这样案例通常都是独立存在,我们会发现某某公司成功被列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该公司受损的投资者悉数获得赔偿的新闻下,会有大量的投资者评论,“我的股票损失谁来赔偿?”
我们需要的可能是有大面积实施可行性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所以对于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公司推出小额赔偿优先机制,是一个好落实、花钱少、受益面广、影响面小可以大规模复制的模式。
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出现以后,优先去解决没有能力获得赔偿的底层投资者问题,再由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等形式,去解决有能力去解决问题的大额投资者的问题。给予愿意改过的上市公司足够的时间,去盈利解决投资者赔偿所需要的资金。是我认为相对有可操作性的赔偿模式。
底层投资者不等于小额损失投资者,但是小额损失的投资者却包含了所有的底层投资者。
多年以前,卡叔单位里发了一笔奖金,数额不大,同事们碰面的时候,不免要把领导班子抱怨一通,说他们小气、没本事、没格局。
那时候,单位里找了一个临时工,给我们打扫楼道的卫生,因为阿姨的平时工作比较认真负责。所以发奖金的时候,单位给了她二百块。
阿姨站在楼道里,特别激动的和我们说她得了两百块钱的事情,她得到的钱远不如我们,但是和我们怒气冲冲的反应不同,她拿着拖把站在楼梯口,激动的双手乱晃,眼里有泪光。不断重复“没想到”,“高兴死了”
我想说的是,我们看不上,觉得无所谓不重要的小额损失,对于某些人群来说,非常重要。
那天晚上,我和那个损失了几百块钱的红相转债投资者聊天,她说了很多她的故事给我听,她波折的人生,很多故事让我感同身受,她愿意配合我,未来在媒体上说自己的真实经历,但是很多家庭的经历,她不愿意说,因为她不愿意大家可怜她。
因为收入不高,她这些年,一直在努力学习赚钱,她对自己的评价是“一直很努力,一直很失败。”
她说,本来以为可转债是安全的投资品,结果又遇到了欺诈发行。
不止是她,我们群里有很多遭遇小额损失的投资者,他们其实已经接受了必须放弃合法权益的现状,但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看到卡叔孤军奋战,他们希望必要时,以实名的方式来声援我。
和太多工作在监管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一样,他们在天量的投诉中,被磨灭了工作热情。但是和卡叔接触过的几个,我都能感受到他们从无奈的官方回复,到有人情味的互动的转变。
只是他们大多数职位不高,能提供的只是在他们的能力范围以内的帮助。
对于建立小额赔偿机制的呼吁,不管是中投服还是本次证监会的答复,都是在研究中,以卡叔的经验,任何一个好的制度推出都不可能太简单,尤其这样一个需要很多部门协作,才能完善的机制,所以是需要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持续的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推动。
基于卡叔在以往案例中表现的沟通经验,其实我还是挺有信心,在和能够协助推动小额赔偿机制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对话中,打动他们为我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的。
所以,卡叔需要大家知道什么呢?我们追求绝对不是红相转债的赔偿,只是在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中,目前卡叔只持有红相转债,我认为任何一个可转债、股票的小额赔偿案例成功,都是我们认为的胜利。
卡叔需要大家给予什么的支持呢?
首先,是广大网友的认同,我需要广大网友的声援,如果能游说有一定影响力的网友们参与,相信效果会更加显著。
其次,是媒体资源的支持,上次上证报给予了红相转债的问题的报道,最近还有其他媒体会参与对小额赔偿机制建立的呼吁,但是卡叔认为,对于一个立足长远的机制,当然是有更多的关注度才能加速。
最后,卡叔希望争取任何能够协助完成这项机制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部门负责人对话的机会,卡叔有能力通过这样的沟通,为我们争取到更多的帮手。以红相为例,如果是可转债小额其实并不是一个难以落地的试点,但是卡叔也非常希望听到有关部门的顾虑,是无法区分转债和股票投资者,还是小额和大额投资者诉求。我非常希望有机会一起面对问题,解决问题。
我曾经说过,无数个有限,会汇集成一个无限的可能,我还想说,即便是最细碎的向前,都会让我们距离终点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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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只有威胁到工资待遇事业前途才会真干事干实事,人性如此
哪个事件的推动都不是靠同情可怜,都是面临自己帽子需要维持稳定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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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转债如同车辆交强险一样,拿一部分募资投保,如果有兑付不了情况,保险理赔一部份增加融资成本,降低投资收益。
投资本来就是赚风险回报的行为,把风险转移出去的实质是把收益转移出去。
冤有头、债有主,保护投资者利益唯一办法只能是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赔偿且付出代价。让第三方兜底只能让他们越来越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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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也并没有阻止律师主动征集代表人诉讼的原告。制度上的欠缺,美国是律所拿到赔款,扣除费用和提成后,再分别寄支票给各个集体诉讼的委托人。所以就不存在收不上钱的情况。。。
我印象里前几年有一个南方的小律所就在做这个,每当有垃圾债暴雷,就在债券类公众号里面做广告,征集原告。
但是这两年没看到了,估计也可能是我说的原因,收不上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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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成功后,无视律师的付出和双方签订的代理合约,直接拉黑律师。做出这种行为的人,从我们平时正常接触到的人群来说,应该是极少数的一部分,为什么会被律师视为“标准操作”?我认为是“受骗人”这个角色,已经自动对人群进行了一种筛选。也就是说,“受骗人”本身大概率就是自身不讲诚信,爱贪图小便宜的人,带有这种特性的人,往往生活拮据,又反应出其本身智商等综合素质较低。所以鲁迅先生说过,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此言...您总结得非常到位!
我说的“标准操作”也有点夸张了,但是概率真的不低,一年碰上几个这种当事人就能把律师心态搞崩了。
当然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也是有的,甚至和律师相处的还很愉快,案子办完能交上朋友。律师服务这种当事人时也会更加上心,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
为什么说“上心”很重要的,因为诉讼业务,特别是民事诉讼,只有几个大的节点(起诉状、立案、诉前保全【实际上立完案才给保全】、庭前调解、开庭审理【质证、法庭辩论】、上诉、执行),各种细节全靠律师自己掌握,没有明确的办案标准,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出律师水平和用心程度。
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特别是资本市场业务,监管机构通过各种指引手把手教中介机构怎么干活完全是两个世界。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正在给某个新三板挂牌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股转公司甚至对计划草案怎么写都有明确的要求,必须具备14项基本内容。
更别提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了,那都是用股转公司提供的XBRL系统直接生成模板。
赞同来自: J174524270 、小白律师
中国法律允许“代表人诉讼”,而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变相实现了美西方的集体诉讼制度。但是为什么至今很少有律师,包括我本人去做这件事呢?原因很简单,就是过不了当事人的诚信关。如果当事人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还好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话,委托时热泪盈眶、全家希望,到账后电话拒接、微信拉黑已经是标准操作了。除非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又有很多财产可供诉前保全,否...诉讼成功后,无视律师的付出和双方签订的代理合约,直接拉黑律师。做出这种行为的人,从我们平时正常接触到的人群来说,应该是极少数的一部分,为什么会被律师视为“标准操作”?我认为是“受骗人”这个角色,已经自动对人群进行了一种筛选。也就是说,“受骗人”本身大概率就是自身不讲诚信,爱贪图小便宜的人,带有这种特性的人,往往生活拮据,又反应出其本身智商等综合素质较低。所以鲁迅先生说过,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此言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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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专业法律人士的对业余人士回复,证券欺诈对当事人质证要求很低,只需要提供指定时段类的交易记录即可。主要的差别是美国允许律师主动去收集受害者并提供风险代理的起诉方式,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所以律师非常积极去寻找证券欺诈的case,并发起集体诉讼,从制度设计上变相平衡了大股东证券欺诈的冲动。大陆甚至香港好像都不允许律师主动去收集代理这样的集体诉讼。。。少了法制的制约,仅靠监管,很难抑制大股东证券欺诈的...中国也并没有阻止律师主动征集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我印象里前几年有一个南方的小律所就在做这个,每当有垃圾债暴雷,就在债券类公众号里面做广告,征集原告。
但是这两年没看到了,估计也可能是我说的原因,收不上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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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允许“代表人诉讼”,而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变相实现了美西方的集体诉讼制度。多谢专业法律人士的对业余人士回复,证券欺诈对当事人质证要求很低,只需要提供指定时段类的交易记录即可。主要的差别是美国允许律师主动去收集受害者并提供风险代理的起诉方式,由于巨大的利益驱动,所以律师非常积极去寻找证券欺诈的case,并发起集体诉讼,从制度设计上变相平衡了大股东证券欺诈的冲动。大陆甚至香港好像都不允许律师主动去收集代理这样的集体诉讼。。。少了法制的制约,仅靠监管,很难抑制大股东证券欺诈的冲动
但是为什么至今很少有律师,包括我本人去做这件事呢?
原因很简单,就是过不了当事人的诚信关。
如果当事人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还好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话,委托时热泪盈眶、全家希望,到账后电话拒接、微信拉黑已经是标准操作了。除非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又有很多财产可供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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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允许“代表人诉讼”,而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变相实现了美西方的集体诉讼制度。但是为什么至今很少有律师,包括我本人去做这件事呢?原因很简单,就是过不了当事人的诚信关。如果当事人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还好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话,委托时热泪盈眶、全家希望,到账后电话拒接、微信拉黑已经是标准操作了。除非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又有很多财产可供诉前保全,否...刷新认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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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允许“代表人诉讼”,而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变相实现了美西方的集体诉讼制度。律师行业也是有一堆应收账款。
但是为什么至今很少有律师,包括我本人去做这件事呢?
原因很简单,就是过不了当事人的诚信关。
如果当事人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还好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话,委托时热泪盈眶、全家希望,到账后电话拒接、微信拉黑已经是标准操作了。除非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又有很多财产可供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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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的努力,美股市场里有大把律师主动提供风险代理的方式来征集证券受害者集体授权去打维权官司,投资者只需要签字并提供交易明细即可,不成功不收费,成功了收费比例不低。由于利益的驱动,所以律师在维权的风险代理案件上非常主动。但国情限制,这里不允许这样的主动提供风险代理的律师来驱动集体维权,靠受害人自己组织,缺乏利益驱动,难以成事。中国法律允许“代表人诉讼”,而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变相实现了美西方的集体诉讼制度。
所以我们的交易所必须想办法补上中小投资者维权困难的这个漏洞。发展适合...
但是为什么至今很少有律师,包括我本人去做这件事呢?
原因很简单,就是过不了当事人的诚信关。
如果当事人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还好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话,委托时热泪盈眶、全家希望,到账后电话拒接、微信拉黑已经是标准操作了。除非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又有很多财产可供诉前保全,否则律师再去起诉当事人纯属浪费时间,还不如去做下一个案子,往往默认吃哑巴亏。
案例一多,现在但凡还有口饭吃的律师都不会接自然人的全风险代理了。
如果是固定金额或半风险代理,当事人又哭穷,说都被骗这么惨了,家里都揭不开锅了,最好诉讼费(法院受理费)都由律师垫付。
有的律师一想,这类案子事实清楚,法律规定也支持,大概率会赢,脑子一热就垫了。
可最后不仅律师费要不回来,连垫付的诉讼费都要计提全损。
“欠债还钱”已经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了,不仅局限在证券市场领域。
所以自然人当事人,特别是不在本地的自然人不是优质客户,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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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在上交所先试点,在每个股票的名字 加个小标签:诚。含义:我公司签署了在上交所发行股票,承诺财务数据真实,如有误差偏离不超过10%,如出现财务造假,愿意所有高管团队、上市公司提供连带赔偿责任。
该承诺直接与上交所、或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签署,具有法律责任。
1、不强求,各公司自愿。让上市公司互相内卷,不签,没有小标签。
2、公司内部怎么达到,各高管自己想办法提升管理水平。让一些猪狗不如的自然淘汰。
另外,好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交易所是不是一点法律责任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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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爆雷前,爆雷后不符合索赔。另外说一下为什么是红相,很多人觉得搜特鸿达广汇更具备代表性。但是红相是一个有钱赔,且大股东承担了8000万赔偿金额的案例,是一个相对容易落地的案例。作为一个试点,当然要找简单的做,成功了才能延伸到其他案例上。维权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事情,并不是说大家集合一起去吵架就可以成功的。这个说法不对的,暴雷后的转让可以视同索赔权的转让,不然暴雷之后马上就没有流动性了。
当然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肯定要对CDS的交易作限制,考虑如下:居然还有这玩意,有点意思,学习到了~
1.转债上市时,由证监会指导定价,保荐券商面向转债持有人发行CDS。
2.每人限制购买、持有一定数额,以体现“小额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特性。
3.CDS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但买方必须持有等量(或更多)转债;卖方必须持有保荐券商发行的CDS,不可裸空。
4.转债售出前必须同步售出持有的CDS,不可单独持有CDS。
以上是个人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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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小角色没啥用确实是这样,但还是要感谢小卡这样的人。
能和当官的谈才行
基层人员估计天天打官腔也打烦了,说几句人话就给大家整感动了……
这些人上一天班拿一天工资,领导不发话,他给你搞赔偿问题干啥,即使他觉得合情合理的事
只要领导一句话,放心,马上迅速就有方案执行了。
唯一有用的还是人多舆论声音大了领导看到听到了,然后一句话的事,天天这里发唠叨没啥用,领导不看基思路
没有人出声,就没有人知道,还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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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做学术探讨,不代表我反对小额赔偿制度。
提起小额赔偿制度,最容易联想到的是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小额债权清偿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为方便重整计划在人数上获得顺利通过,允许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单独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实务中,法院在决定小额债权单独分组的同时,往往给予该表决组相对优厚的清偿比例,以较小的总金额换取数量众多的小额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
按流行的话说,就是小额债权人具有“统战价值”。
但是在上市公司/发行人的虚假发行/陈述案件中,中小投资者并没有任何主动权利,只能被动的等待赔偿,而且这还是在参与了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中小投资者甚至都没有参与起诉,则公权力也不会督促上市公司/发行人向所有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毕竟还是民事纠纷。
另外还有一个考量的原因,就是在企业破产重整/清算中,重整人投资自的资金或可清偿财产是有限额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优先保障小额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人的虚假发行/陈述案件,如果能够把券商也连带上的话,全额赔偿所有投资者似乎不是难事,已经有五洋建设和康美药业的例子为证。在监管机构看来,优先赔偿中小投资者似乎并没有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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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小角色没啥用投诉反映再多,不如抖音升堂。
能和当官的谈才行
基层人员估计天天打官腔也打烦了,说几句人话就给大家整感动了……
这些人上一天班拿一天工资,领导不发话,他给你搞赔偿问题干啥,即使他觉得合情合理的事
只要领导一句话,放心,马上迅速就有方案执行了。
唯一有用的还是人多舆论声音大了领导看到听到了,然后一句话的事,天天这里发唠叨没啥用,领导不看基思路
1.转债上市时,由证监会指导定价,保荐券商面向转债持有人发行CDS。
2.每人限制购买、持有一定数额,以体现“小额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特性。
3.CDS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但买方必须持有等量(或更多)转债;卖方必须持有保荐券商发行的CDS,不可裸空。
4.转债售出前必须同步售出持有的CDS,不可单独持有CDS。
以上是个人拙见,请各位jsl前辈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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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赔付应该由监管者承担
至于监管者怎么和发行者在一开始就达成小额赔付的保证金制度形成规范很有必要
对于那些买完就持有到期的都该赔付
我们不希望用道义来替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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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一个:赔偿只能限于在暴雷以前买的不知情投资者。暴雷以后,再去博傻的,都是心甘情愿的赌徒,这个不应该包含,大家成年人,愿赌服输。当然是爆雷前,爆雷后不符合索赔。
另外说一下为什么是红相,很多人觉得搜特鸿达广汇更具备代表性。但是红相是一个有钱赔,且大股东承担了8000万赔偿金额的案例,是一个相对容易落地的案例。
作为一个试点,当然要找简单的做,成功了才能延伸到其他案例上。维权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事情,并不是说大家集合一起去吵架就可以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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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比看你的理解和AI的理解(Kimi)哪个比较贴近原文主旨:原文的长度是kimi总结的10倍还要多, 但我不认为楼主是个啰嗦的人:他说这么多, 是为了打动某个有权力的人.引用他的原话,是(为了召唤)"共情",而不是用一个直接的因果分析给出一个结论,像个ai.了解楼主在本坛的言论和行动(显然kimi并不清楚这个场景)的人都知道楼主是善用"影响力"和"动之以情"等人际技巧的, 用现阶段ai的水平来总结他是对他的简单化和矮化.
与证监会讨论建立小额赔偿机制,以保护受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影响的中小投资者。强调了小额损失对低收入人群的重要性,并提倡通过试点项目和媒体关注推动制度建立。
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我的理解要高于ai(不止)一个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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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核心逻辑是: 某些人很可怜,所以他们应该被赔偿/救济?比比看你的理解和AI的理解(Kimi)哪个比较贴近原文主旨:
如果是这样, 这不如"金融消费者"的顶层设计和制度. "消费"两个字剥离了原本"投资"内含的风险承担(买方责任), 金融产品供应方将承担一切(货不对板)的卖方责任. 所有投资损失者都可以声称买到了假货,因为经济损失就是不容置疑的证据.
与证监会讨论建立小额赔偿机制,以保护受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影响的中小投资者。强调了小额损失对低收入人群的重要性,并提倡通过试点项目和媒体关注推动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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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这样, 这不如"金融消费者"的顶层设计和制度. "消费"两个字剥离了原本"投资"内含的风险承担(买方责任), 金融产品供应方将承担一切(货不对板)的卖方责任. 所有投资损失者都可以声称买到了假货,因为经济损失就是不容置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