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上申购弃购违约,建议参照网下违约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国证券协会
https://www.sac.net.cn/wxtzz/wxtzzgz/202305/t20230517_60035.html
第四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三)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四)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六)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七)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八)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十)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十一)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十二)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十三)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十四)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十五)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十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十七)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十八)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十九)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一)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情形的,协会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五十五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协会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规教育或提交合规承诺,或有关违规行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责令改正、列入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限制名单等自律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托管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第三方业务机构过失导致发生违规情形,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身没有责任,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协会申请免责处理。
第五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十八)项至第(二十)项规定情形的,协会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向其发送监管工作函,同时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六个月;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向其发送监管工作函,同时该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六个月;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托管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第三方业务机构过失导致发生违规情形,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身没有责任,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协会申请免责处理。
第五十七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
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第五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工作人员,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可综合考量市场情况、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采取工作措施或者自律措施,并可对违规主体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加重采取处理措施。
违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且积极有效整改的,协会可从轻或者减轻采取处理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从重或者加重采取处理措施:
(一)拒不配合案件调查或者自律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员、检查人员等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日常监测情况,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风险提示。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违规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防止不利影响的发生,协会可对其采取临时暂停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账户等工作措施并通知网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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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三)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四)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六)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七)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八)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十)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十一)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十二)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十三)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十四)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十五)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十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十七)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十八)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十九)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十一)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情形的,协会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五十五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且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协会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规教育或提交合规承诺,或有关违规行为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责令改正、列入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限制名单等自律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托管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第三方业务机构过失导致发生违规情形,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身没有责任,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协会申请免责处理。
第五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出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十八)项至第(二十)项规定情形的,协会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向其发送监管工作函,同时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六个月;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配售对象列入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一个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一次的,该网下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合规教育并提交合规承诺;出现上述情形两次的,协会向其发送监管工作函,同时该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六个月;出现上述情形三次(含)以上的,协会将该网下投资者列入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托管机构、银行、证券公司等第三方业务机构过失导致发生违规情形,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身没有责任,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协会申请免责处理。
第五十七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
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第五十八条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工作人员,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可综合考量市场情况、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采取工作措施或者自律措施,并可对违规主体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加重采取处理措施。
违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且积极有效整改的,协会可从轻或者减轻采取处理措施。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从重或者加重采取处理措施:
(一)拒不配合案件调查或者自律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员、检查人员等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五)多次发生违规行为的;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协会可根据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日常监测情况,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风险提示。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违规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防止不利影响的发生,协会可对其采取临时暂停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账户等工作措施并通知网下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