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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近期中国结算对2024年1月至7月市场部分疑似违规借用账户启动了核查工作,券商需要反馈核查情况。对于投资者存在违规出借证券账户嫌疑的,券商可将其证券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并对投资者进行警示教育,明确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后果。对于核实存在违规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券商可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过程中,各相关券商应依照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获取并使用证券账户核查信息。据记者了解,目前核查还在进行中。另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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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严查股票账户出借 亲属间借用也非法 要求券商全面摸底 牛散已遭顶格处罚
记者最新获悉,近期中国结算对2024年1月至7月市场疑似违规借用账户启动了核查工作,券商需要反馈核查情况,目前核查进行中。
本次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包括六个方面:
1.各相关券商开展全面核查时,应通过查阅开户资料、客户经理介绍、查阅客户资金变动和证券交易等情况,结合下发的异常账户详情,摸底异常账户的使用情况。
2.针对排查出的各项异常情况,券商应通过回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判断投资者对所持证券账户的熟悉程度,并填写核查结果反馈表。
3.根据核查结果,券商应对证券账户实名使用情况作出认定。对于投资者存在违规出借证券账户嫌疑的,券商可将其证券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并对投资者进行警示教育,明确违规使用证券账户的后果。
4.对于核实存在违规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券商可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
5.各相关券商应依照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获取并使用证券账户核查信息,对调查了解到的投资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因券商超范围或非法、不合理使用证券账户核查信息而产生的责任,由券商全部承担。
6.各相关券商应高度重视核查工作,认真组织核查,完成核查报告,并持续做好日常的异常账户监控工作核查工作,底稿和回访录音等材料将作为后续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券商出现核查不尽责、瞒报漏报核查结果等行为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法》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不因未从事违法行为、无偿出借、发生于亲属之间等因素免除责任。监管层多次强调,广大投资者应当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不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就在9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启动了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各金融管理部门将与各地各有关部门一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联合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以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涵养行业生态,将金融宣教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同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紧密结合,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出借、借用证券账户顶格处罚可到50万元
据新《证券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从主体、行为方式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对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予以完善,一是扩大了违法主体范围,在法人的基础上增加个人;二是违法行为在法人借用或出借他人证券账户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的出借和借用行为,并将原来的限定词“非法利用”修改成“违反规定”;三是罚则中删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且将倍数罚款修订为定额处罚。
近期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讨论最热的就是超级牛散章建平被证监会顶格处罚。8月16日晚间,证监会公布了一份关于章建平、方德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罚单显示,经查明,章建平、方德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普通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同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信用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章建平借用上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监管称,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表示,对章建平、方德基借用及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案件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认为,章建平、方德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章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方德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从法规来看,对章建平、方德基的50万元处罚均为顶格罚款。在8月16日同期披露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案件中,某广播电视台主持人张锰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被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因出借证券账户也被分别罚款3万元。
新《证券法》威力显现,顶格处罚已有多例
出借和借用账户的行为背后可能关联着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不难发现,近年来,证监会一以贯之全面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交易类违法,并且处罚力度肉眼可见地加强,以助力维护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仅今年2月、4月、5月、7月,证监会分别对相关违规人员进行了处罚。
数据还显示,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
记者注意到,2022年5月11日,新证券法实施后,安徽证监局作出市场首例“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的行政处罚。正某储能借用“叶某武”“李某建”账户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2,352,300股,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1,450,300股,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82,892.94元。
正某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安徽证监局作出“责令正某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就在2023年11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涉及证券账户的出借或借用。其中一则涉及亲属证券账户借用的案例,为证监会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次对借用股票账户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具体而言,证监会表示,经查明,李鹏臻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32亿元;共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3.57亿元。
“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勤’中银国际普通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9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450.03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8840.4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436.35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805.91万元。”证监会指出。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ST跨境”等6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166.14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7106.1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878.2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4597.8万元。
证监会称,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李鹏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鹏臻银行账户,李鹏臻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李鹏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孙文彪
人物履历
曾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1]
202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名免去孙文彪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职务,退休。 [2]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23年2月,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总会计师孙文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1]
开除党籍
2023年7月25日,据内蒙古纪委监委: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总会计师孙文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文彪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贪图享乐,长期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打高尔夫球活动;违反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对分管工作“怠政”“懒政”,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力,违规多核定专项补贴资金导致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分管国企财务部门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银行存贷款业务、企业工程款拨付、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孙文彪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文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内蒙古有个案例儿子用老子的照样处罚有案例请发来看看,另附上证券时报8月20日的文章https://m.163.com/dy/article/JA10EMEL053469RG.html,这篇文章的内容与我的想法大差不差。
律师解答怎么是赠与呢?老婆也好 小孩也好 借给他们的 要还的 还得算利息 嘻嘻
1、需要。接受赠与属于“偶然所得”。赠与税是1年内从个人那里得到110万元以上财产时要缴纳的税。赠与税也适用于亲生父子间及夫妻间。
小样,还治不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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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想法而已,毕竟处罚的案例里提到的处罚对象是岳父,就像师座提到的,为什么只有岳父被提到了,自己的子女和父母账户按逻辑很大概率也是被用的,那么为什么只提到岳父。正常来说子女独立分户之前,父母与子女拥有家庭共同财产,至前有过案例的,父亲被强制执行财产,儿子的车被执行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毋容置疑的。那么按这个逻辑如果儿子结婚没有分户,而家庭的认定又以户口为依据,那么共同财产认定上是不是也有可能被认定...按照民法典婚姻与家庭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我的想法是按明发典婚姻与家庭篇提到的家庭成员的认定,岳父显然不是家庭成员,那么只提到岳父其他不提就好理解了,推论就是家庭成员间是被豁免的,其他的要被罚,当然这一切都是章盟主用了家庭成员的户头没被处罚衍生出的推论。。。
律师解答不算是赠与,可以算是借款,律师怎么说?
1、需要。接受赠与属于“偶然所得”。赠与税是1年内从个人那里得到110万元以上财产时要缴纳的税。赠与税也适用于亲生父子间及夫妻间。
小样,还治不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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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账户卡里的资金与自己不要有任何往来我的第一句就表达清楚了,并不是你理解的只要有资金往来就能认定。
转出资金后与自己有来往
即使和父母、岳父母有资金往来,正常的谁会用证券第三方的银行卡往来呢?往来金额又经常一致,这不是此地无银300两吗?
有些人资金经常在各账户挪动,那就很容易被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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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的人,肯定转出资金后与自己有来往。
和什么直系非直系亲属,没有关系。有资金来往即可认定为借用。非要资金来往,只能绕道,超出监控范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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