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马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材料并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分户协议》,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原案[(2022)粤 1971 民初 207922号、(2022)粤 1971 民初 20800 号、(2022)粤 1971 民初 20867 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9 民终 6029 号、(2023)粤 19 民终 6030 号、(2023)粤 19 民终 6031 号民事裁定书]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被申请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马鸿登报告知该债权转让等事宜。申请人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债权转让分户协议》、登报报纸等证据并向本院申请执行。以上证据巳核实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上述债权转让分户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协议。现通知你方,本院准予申请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2022)粤 1971 民初 20792 号、(2022)粤 1971 民初 20800 号、(2022)粤 1971 民初 20867 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 19 民终 6029 号、(2023)粤 19 民终 6030 号、(2023)粤 19 民终 6031 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如对上述债权转让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逾期提出视为放弃。